近日,广东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 双通道 " 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下称 " 谈判药品 ")供应保障范围,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起,形成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的 " 双通道 "。
药店成为 " 双通道 " 药店并非终身制
根据《指导意见》," 双通道 " 是指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除外)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而 " 双通道 " 管理药品(下称 " 双通道 " 药品)是指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谈判药品和慢性病用药。
药店成为 " 双通道 " 药店并非终身制,管理部门将加强对 " 双通道 " 药店监督,建立适度竞争、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其中," 双通道 " 药店全部药品的购、销、存数据要定期上传到广东省医保信息平台和广东智慧药监平台。医保部门也将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
鼓励 " 网订店取 " 或 " 网订店送 "
《指导意见》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 " 双通道 " 药店提供 " 互联网 +" 药品流通服务,实现 " 网订店取 " 或 " 网订店送 "。
参保患者外购对存储、配送有特殊规定的 " 双通道 " 药品,必须由 " 双通道 " 药店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免费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使用。
" 双通道 " 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
根据《指导意见》,参保患者外购 " 双通道 " 药品时,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必须符合处方和医保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 双通道 " 药品的外配处方应单独开具,并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流转。
根据《指导意见》," 双通道 " 药店应保证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 名执业药师在岗提供药学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 " 双通道 " 药店应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处方流转外购药品 " 一站式 " 结算。
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与医院相同
纳入 " 双通道 " 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 " 双通道 " 药店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和价格政策。门诊医疗费用与医疗机构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按总额付费方式的,外配处方药品的费用,参保人付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 " 双通道 " 药店直接结算,直接结算的费用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
住院参保患者使用由 " 双通道 " 药店外配至定点医疗机构的 " 双通道 " 药品费用,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从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中扣除,并支付给 " 双通道 " 药店,参保人个人负担部分的 " 双通道 " 药品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医疗机构。当次外配处方的药品费用记入参保人本次住院费用。
■新快报记者黎秋玲 通讯员 粤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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