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封条是国家执法部门对应当依法查封的物品进行查封的标记,私拆封条是违法行为,未经允许,擅自撕毁封条,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南京男子程某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心有不甘,两次撕毁法院封条,并更换门锁,擅自进入查封标的物,致使法院的拍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程某拘留十五日。
男子两次撕毁法院封条,还更换门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在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于某、南京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法院民事调解书,于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共计 400 余万元,南京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于某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于某名下上述不动产,并责令该不动产占有使用人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迁出、清空该不动产。
经调查,案外人程某是该不动产占有使用人,他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向法院书面承诺于同年 6 月 28 日前将该不动产清空,移交法院执行。因程某未履行协助清空上述不动产的义务,法院对其予以罚款并拘留十五日,后程某于 7 月 13 日将上述不动产清空,并移交法院执行,法院同日在上述不动产张贴封条,并更换了门锁。
考虑到程某有悔过表现,法院决定提前解除对程某的拘留。没想到,程某将上述不动产移交法院执行后心有不甘,分别于 2021 年 7 月、8 月两次撕毁法院封条,并更换门锁,擅自进入查封标的物,致使法院的拍卖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因程某严重妨碍本案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决定对程某拘留 15 日,并于当日送南京市拘留所羁押看管。
对其拘留十五日,法院这么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
本案中,程某拒不协助法院清空案涉不动产的行为及在法院张贴封条、更换门锁后恶意撕毁封条、更换门锁的行为,均属于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封、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故法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纸质封条被毁坏怎么办?南京法院的创新之举
法院使用纸质封条查封财产,如果脱落了怎么办,又或者被人为毁损该怎么办?2020 年 12 月,秦淮法院在南京全市首次启用 " 电子封条 ",轻松化解脱落和毁损的问题。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2 月 12 日下午,秦淮法院执行法官一行来到被执行人杨某的房产处,并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了电子封条。原来,此前法官所张贴的封条屡次被损毁,也没有证据表明是被执行人损毁,只能一次次上门张贴封条和公告。在得知 " 电子封条 " 的存在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厂家,并将 " 电子封条 " 投入使用,利用这一新型技术查封了杨某的房产。
" 电子封条 " 有什么不一样呢?承办法官介绍,从外观上," 电子封条 " 延续了传统封条的样式,用硅胶制成,通过 3M 胶固定在门上,既不易脱落,也很难撕毁,便于不同场合的张贴,也可保证重复使用。同时,封条上标注着 " 秦淮区人民法院封条 " 等字样,保持了封条的司法震慑力。" 电子封条 " 与传统封条的最大区别在于中间的神秘盒子,里面安装有感应器、扬声器和摄像头。当有人靠近,即会发出提示音 " 请注意,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毁损人民法院扣押的财产 "。当有人触碰或企图破坏封条时,会自动发出警报并拍下触碰者的照片并录制 10 秒左右的视频,并及时发送至承办法官手机。
承办法官表示," 电子封条 " 是基于移动互联网与物联网相关技术产生的,可以实现 24 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取证。一个封条可以连续使用至少 6 个月,充电后可循环使用,对于重要的查封物品或不动产,无需执行干警 24 小时看护,节约了人力物力,减轻了执行法官来回奔波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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