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10-14
父母经济富余可以不赡养吗?广东七旬夫妇起诉五个女儿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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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今天是中国传统节日重阳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寿命随之增长,我国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成为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此前,广东梅州兴宁一对七旬夫妇对五个女儿提起赡养之诉,而女儿则以父母在早年未尽好教育、抚养义务,且二人有房产和存款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判决支持这对老夫妇的诉求。

案情显示,王某荣与陈某云夫妇共生有五女一子,二人与儿子共同生活。2019 年,梅州兴宁市石马镇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实施拆旧复垦工作,王某荣可以获得 80 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后王某荣夫妻与子女就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五个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笔补偿款。不久,王某荣与陈某云亦分别向兴宁法院提起赡养之诉,要求王某香、王某英等五个女儿支付赡养费。

被告王某香、王某英认为原告王某荣夫妇未尽好教育、抚养义务,致使其童年悲惨,早早辍学;且比起经济困难的自己而言,现夫妇二人有房产和存款,经济富余,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不合理。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由原告王某荣夫妇所生育并抚养长大,虽然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被告能够健康成长已属不易,原告完成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原告均已 70 多岁,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被告依法有承担父母晚年生活费的义务。虽然原告王某荣夫妇可以获得 80 多万元的拆旧复垦补偿款,但该款项究竟应如何分配尚存在纠纷,且未实际发放,作为子女的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王某荣夫妇支付赡养费。

敬老爱老,善德之始。经办法官指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此外,作为成年子女,除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外,还要关爱老年人心理健康。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陈昕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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