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重点山洪防治区设立永久性标志
《办法》指出,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民政等部门对山洪及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易发区和危险区,划定重点防治区,并进行公告,设立永久性标志,制定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避险和脱险预案,对险情征兆明显地区,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转移。
发生洪涝灾害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洪涝灾害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排洪沟道堆放、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水文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水文设施不得擅自移动、占用,确需移动或者占用水文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恢复水文设施的原有功能,承担相应的费用。
汛期为每年 4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
本省汛期为每年 4 月 15 日至 9 月 30 日。特殊情况下,经省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汛情及气候异常变化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汛期时间。
必要时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洪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在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调用农村和城镇劳动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编辑丨胡淼山
责任编辑丨王璇
值班主任丨刘宇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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