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总有个别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目的,在法庭上公然说谎作出虚假陈述,却不知非但不能 " 胜诉 ",还可能收到法院的 " 罚单 ",甚至构成虚假诉讼罪。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一位当事人,处以 50 万元罚款,严厉惩治虚假陈述行为。
2019 年 7 月,原告广某业公司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电公司向其偿还借款本金 700 万元,以及利息和相关损失,另一被告李某(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 年 1 月,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某电公司和李某缺席。庭审中,福田法院向原告广某业公司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广某业公司称仅收到还款 10 万元。
2020 年 6 月,福田法院再次审理该案,某电公司和李某均到庭,并提交转账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及还款证明,其中还款证明由广某业公司于 2019 年 6 月出具,载明某电公司以 350 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偿还涉案欠款。广某业公司在此次庭审中确认某电公司除偿还 10 万元之外,还偿还 371.91 万元。庭审后,广某业公司提交书面说明,确认某电公司已还款 553.635 万元。
福田法院认定广某业公司第一次庭审作出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 50 万元。广某业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广某业公司作为出借人,理应知道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其于 2019 年 6 月出具债务人还款证明后,却又于 2019 年 7 月提起诉讼,前后相距仅一个多月,且担保人向其法定代表人偿还款项高达 200 多万元,其以遗忘为由对该笔高额还款未如实陈述,难以令人信服。
在福田法院已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广某业公司仍在庭审中进行虚假陈述,隐瞒债务人及担保人还款情况,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正常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予处罚。据此,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罚款 50 万元的决定。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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