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8 日,荔波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工作成员召开联席会,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共青团荔波县委员会、县妇联主管领导参加。
会上,荔波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琛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强制报告的定义、法定责任人、启动情形、上报流程等内容,再次组织学习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随后,通报了强制报告制度施行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参会成员单位结合本职工作对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逐一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各成员一致认为:做好预防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和加强宣传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是该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县监察委专职委员覃永平强调,县监察委员会将加强排查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单位和人员。
检察官普法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下一步,荔波县将着重加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宣传力度,力争社会知晓率大幅度提高。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首次将强制报告制度写入我国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贵阳晚报 +/ZAKER 黔南
荔检轩
编辑 柴潇蕾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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