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11-01
女子离婚分得房产,前公婆自称有居住权拒绝搬离,这案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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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离婚分得一处房产,前夫的父母却不肯搬离,还以曾投资儿子儿媳生意、享有房产份额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取得居住权,东莞的孙女士对此提出反诉,要求前夫父母搬离并支付占用费。对于这起特殊的居住权纠纷,东莞第三法院认为 " 两老 "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享有房产份额,驳回了两人的诉请,但考虑到双方非租赁关系,基于双方的关系及实际情况,法院驳回孙女士的占用费请求,给予两位老人两个月的搬离期限。

昔日公婆诉请居住权,前儿媳反诉要求搬离并支付租金

孙女士与前夫艾先生于 2019 年协议离婚,约定东莞市塘厦镇的一处房产归孙女士所有。两人离婚前,艾先生的父母居住在该房屋中帮艾先生带孩子,离婚后也一直未搬走。为此,孙女士与 " 前公婆 " 开始产生矛盾且愈演愈烈。

今年 3 月,艾先生的父母将孙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在孙女士因离婚分得的房产中取得居住权,若不能继续居住,孙女士需赔偿其 30 万元。

孙女士随即提出反诉予以 " 反击 ",要求艾先生的父母立即搬离、返还房产,并按 2500 元 / 月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直至搬离之日止。

庭审时,艾先生的父母表示,是他们投资儿子与儿媳的生意,两人才能挣钱买下这处房产,因此他们应享有份额,儿子也无权将房产全部过户给孙女士,并提供了给儿子艾先生转账的证明,且孙女士在离婚时也明确表示他们可以一直居住在这里。

孙女士则表示," 两老 " 是给他们的儿子艾先生转账,与其无关。既然房子已归其所有,两人就无权再住下去了。

两老要求对房产享有居住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现归孙女士所有,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为证。艾先生的父母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房产是用两人投资所得购买的,孙女士与艾先生离婚后已明确拒绝两人继续居住,两人仍要求对房产享有居住权或不能居住的情况下要求孙女士赔偿 30 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孙女士与艾先生的父母非租赁关系,且艾先生的父母此前居住在该房屋内也是为了帮助孙女士、艾先生照顾孩子,考虑双方的关系,对于孙女士要求对方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艾先生父母的年龄、收入及需要时间解决后续居所问题,法院酌情给予两个月的搬离期限,逾期不搬离需按 2500 元 / 月向孙女士支付占有使用费至搬离之日止。

" 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孙女士已和艾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但两人的孩子依然是两位老人的孙子,存在感情联系的纽带,希望双方能放下成见,友善地处理搬离案涉房产的事宜。" 承办法官在判决时对双方当事人提到。

法官说法: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民法典》在物权编上新设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并明确规定了居住权的构成要件,一是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明确居住权是登记设立,三是居住权期间届满或死亡时消灭。据此,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非事实居住就存在居住权。

本案中,原告虽居住在案涉房产中,但并未与被告签订居住权合同,双方已不具备共同生活的基础且被告已明确拒绝原告居住在案涉房产中,原告仍要求居住缺乏依据,应尽快搬离。在充分考虑双方的关系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法院也不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占用费的请求,并给予了原告较充足的搬离时间,最终双方均未上诉,这起矛盾纠纷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处理。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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