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11 月 1 日,符合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公告》显示,本公告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以下简称 " 制造业中型企业 ")和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的企业(以下简称 " 制造业小微企业 ")。
《公告》明确,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 年 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 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公告》提及,1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规定提及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3 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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