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4 日,东方航空发布《关于调整东上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宣布自 11 月 5 日(以出票日期为准)起,东方航空、上海航空收取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民航局相关通知,自 2021 年 11 月 5 日(以出票日期为准)起,调整东上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具体为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800 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 10 元;800 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 20 元。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成人普通票价 10% 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费。
按规定购买国内民航成人普通票价 50% 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为 800 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 0 元;800 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 10 元。国际客票以系统实际计算结果为准。
燃油附加费的起征日期以原出票日期为准,11 月 5 日以前销售的国内客票,如变更至 11 月 5 日(含)以后,不再补收。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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