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无锡 2021-11-06
顶风作案!无锡两家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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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 " 减化 " 工作成果 , 确保所有关停化工企业 " 关严关实 ",市应急局根据我市关于做好关停化工企业工作部署,按照职能职责,强化监管措施,重点关注转流通经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情况。近期,在开展关停化工企业 " 回头看 " 时,发现存在以下两类典型违法案例,现作如下通报,望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有效警示。

非法经营危化品案

某化工有限公司关停后转为危化品纯票据经营单位,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明确经营场所不得存放危化品实物。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厂区西侧仓库内存放有一满桶和两个半桶盐酸(危化品序号:2507)。

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带储存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市应急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带储存的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化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要点强调

危化品经营方式有三种:仓储经营、票据贸易经营、带储存设施经营,我市仅有后两类;

所谓票据贸易类危化品经营,即从事无仓储、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的经营,经营场所不得储存任何危化品实物,只能进行票据贸易往来。简言之,企业由纯票据经营擅自变更为带储存经营,即构成非法经营危化品;

票据贸易经营单位和带储存设施经营单位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所需具备的条件不同,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或许可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因此,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许可规定,不得出现超越许可范围的情形。

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某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关停化工转流通单位,经营范围中无危化品的销售。执法人员对其开展执法检查时,厂区闲置车间门口堆放的两满桶二氯甲烷(危化品序号:541)引起执法人员的关注,执法人员紧盯线索,对现场危化品用途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二氯甲烷为该企业提供给第三方生产聚氨酯强力胶的原料,后由第三方将成品提供给此企业销售,基于聚氨酯强力胶为非危化品,市应急局将本案涉嫌非法生产相关情况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对该企业未将危化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 5 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涉嫌非法经营或非法储存危化品,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同时可能受到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 3 月 1 日施行,修正案新设 " 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法定的三种实行行为,"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 即可构成。"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 便是法定情形之一。

可见,国家对危化品监管痛下决心,将刑责追究的介入时间大大提前,构建 " 事前预防 " 体制机制,为把安全生产事故掐灭在源头阶段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我市将持续形成危化品违法违规行为严管严查、高压打击态势,对类似情形严惩不怠、绝不姑息。

小编温馨提醒: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安全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以 " 依法治安 " 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来源:宜兴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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