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随着直播的火热,越来越多的人想要把自己包装成网红。在无锡,有人为了成为网红,花 3 万元邀请 " 专家 " 帮忙包装,结果一个月仅获 42 个粉丝,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
2020 年 11 月,陈某因企业推广产品需要做直播,于是找到黄某,双方协商后达成口头推广服务协议。黄某承诺能捧红陈某,可确保陈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一个月的粉丝量达到 1 — 2 万的标准,陈某向黄某支付了 3 万元的服务费。
黄某收到服务费后为陈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了账号,并为陈某拍摄了 12 条短视频进行发布。谁知道,一个月后陈某的账号仅收获 42 个粉丝,远远不能满足陈某的带货需求。
因陈某签订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陈某提出解除合同。考虑到黄某的工作量,陈某表示愿意支付 2400 元,剩余 27600 元要求返还。黄某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她表示自媒体是一个坚持的过程,当时双方协商至少要拍三个月,但是陈某只拍了一个月就不拍了,而且直播带货与粉丝数量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关联性不强,直播带货也没有粉丝数量的要求,没有粉丝也可以带货。最终双方协商不成,陈某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钱款。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黄某在与陈某协商订立合同时关于 " 把你捧红 "、" 能火 "、" 放心我们的运营能力 " 等承诺,可以认定黄某提供专业的运营服务是重要合同义务,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黄某专业的运营增加陈某的视频粉丝量,提高其在短视频平台的受欢迎程度,以达到其直播带货目的。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判定,订立合同时,陈某对于粉丝量的预期是远远超过 1000 个的,黄某自认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开始履行服务合同,现有证据截止 2020 年 12 月 26 日黄某提供运营服务的时间为 43 天,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一个月时间,陈某的视频粉丝量仅有 42 个。黄某的运营服务效果远远达不到陈某签订合同的预期,陈某主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应予以支持。
因黄某团队共计 4 人帮助陈某拍摄视频,拍摄了五天,考虑到黄某的工作成果,酌情判令陈某支付服务费 10000 元,剩余 20000 元黄某应当退还给陈某。因此法院判决陈某与黄某的服务合同自 2021 年 5 月 8 日起解除;黄某应退还陈某服务费 20000 元。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维持原判。
近两年来,明星、网络红人利用人气在视频平台直播带货已屡见不鲜。该案中,陈某就是看中了短视频平台,试图通过订立视频推广服务合同,聘请专业运营团队将其打造成所谓 " 网红 "。法官提醒,作为普通人在订立该类推广服务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该类合同风险,比如注意审查运营推广者的资质及能力,理性选择运营推广者;在未看到效果情况下,合同履行期间尽可能短一点,避免一次性签订最低服务时限合同,导致效果不明显时无法解除合同;服务内容、效果尽可能细化,如每个月拍摄的短视频数量、一段时间后短视频的点赞量、视频粉丝数量,避免推广效果类似 " 捧红 " 等抽象性的词语。同时作为运营推广者,应尽到最大诚信原则,签订合同前,尽可能地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要为了利益夸大承诺服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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