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1-11-17
中学生离家出走后高空坠亡,家属索赔大楼业主80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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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2019 年 8 月,广州一名中学生自行爬上某铁路货场办公楼楼顶,随后被发现坠亡,为此,家长起诉大楼业主铁路公司索赔 80 余万元。经查明,该学生事发前中考失利,并因早恋问题与母亲产生激烈争执而离家,无证据证明存在第三人加害使其坠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铁路公司赔偿约 10 万元。后铁路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企业已尽合理的管理义务,不能任意扩大其应承担的安保义务范围,应由死者个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坠亡的不利后果,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涉案家长的诉求。

中学生离家前曾与母亲起争执

据悉,当年 8 月,冯某中考失利。某日下午,冯某母亲得知其早恋情况,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冯某遂离家出走。事发当晚,民警接到某铁路车站值班员电话报称:在铁路货场办公楼下发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头上流了很多血,已报 "120" 急救中心。民警赶到现场时,医生确认该女子已无生命体征。

警方根据现场相关监控视频查实,冯某于当日傍晚进入某货运车站院内新办公楼,但因新办公楼内部楼梯上锁,无法通往楼顶,冯某走出新办公楼,向旧办公楼走去,爬上楼顶天台高达 1.3 米的平台,后从平台坠亡。

事后,冯某父母向一审法院诉请:铁路公司(案涉大楼归属铁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 698068 元,丧葬费 39144 元,精神抚慰金 70000 元,共计 807212 元。

一审法院判决,铁路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89461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合计 99461 元。铁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裁判理由:不能任意扩大企业的安保义务

经办该案的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徐俏伶表示,隶属铁路公司的火车站是一个货运场所,企业对外开门营业是应有之义,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并非对未成年人开放的娱乐场所,要求其对大门上锁和设置警示牌显然超出了企业正常经营可以预见的安保范围。

同时,冯某进入货运站是其自主行为,货运站对包括冯某在内的无业务经营往来的不特定人群不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不能任意扩大一般企业应承担的安保义务范围。虽然冯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但作为一名智力正常的中学生,对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判断。攀上接近其身高的平台完全是冯某个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与天台平台上是否设置护栏没有因果关系。

结合原告在派出所询问中陈述的冯某中考失利、案发前因早恋问题与父母产生激烈争执而离家等情节,在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应由其个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坠亡的不利后果。

在建筑物本身不存在建筑缺陷或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高坠意外,且经营者或管理者尽了合理的管理义务的情形下,不需要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 不能谁弱谁有理 坚持谁错谁担责 "

徐俏伶指出,司法审判应当尊重法律和事实,不能 " 谁弱谁有理 ",而应坚持 " 谁错谁担责 "。在侵权责任的认定方面,本案例对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主动寻求消极后果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并未采取 " 和稀泥 " 的态度,而是以证据为基础,讲事实、摆道理,不让无责任的一方遭受无妄之灾。

通过此案,也警醒社会和广大学生家长在关心青少年学习成绩的同时,还应更多关注其心理健康。面对青少年早恋、考试失利等情况时,学校和家长要及时发现、合理疏导,齐心协力为每一个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徐俏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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