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21-11-18
深晚报道|光明区检察院办理首例企业合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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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某企业负责人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时,发现运营中标项目公司高管另有涉嫌串通招投标罪的犯罪行为。光明区检察院在落实 " 少捕慎诉慎押 " 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

2019 年 9 月,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潘某某等人事先约定共同经营深圳市光明区某商业大楼的物业项目。在该项目竞标中,为符合至少 3 家公司的报名条件,项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陈某云安排犯罪嫌疑人李某、何某某分别以 A 公司和 C 公司的名义投标该项目,同时潘某某挂靠 B 公司参与竞标。期间,项某某、陈某云、潘某某等人商议由李某的 A 公司中标,并在投标过程中共同实施串通报价。

A 公司中标后,项某某安排潘某某、陈某云等人注册成立 D 公司共同运营中标大楼物业,项某某为出资人,潘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陈某云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潘某某、李某、何某某等 4 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是公安机关在侦办陈某云挪用资金一案中发现,于 2021 年 6 月 8 日移送光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其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后注册 D 公司运营中标项目。D 公司自愿就其高管的犯罪行为配合光明区检察院进行企业合规整改,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提升公司管理层合规意识。

经审查 D 公司提交的经营状况说明、租赁合同、企业档案查询清单等材料,光明区检察院认为符合《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企业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决定对 D 公司启动企业合规程序。

2021 年 8 月 30 日,D 公司向光明区检察院提交《企业合规承诺书》,随后该院向其出具《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决定书》。合规程序启动后,光明区检察院委托第三方监控人对 D 公司进行合规监督考察。考察期内,D 公司按照第三方监控人意见,先后制定三版企业合规计划,并分两次提交阶段性合规整改报告。同年 10 月 27 日,光明区检察院组织对 D 公司企业合规整改验收公开听证,评定 D 公司企业合规整改验收合格,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潘某某、李某、何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将司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实践中除企业所实施的单位犯罪以外,仍存在大量企业内部员工犯罪,虽刑法并未规定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但该犯罪行为暴露出企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其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最高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三条明确指出,企业合规不仅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还适用于自然人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因此,对于此类犯罪,即使企业本身不涉罪,也有必要通过合规程序帮助其填补经营管理漏洞、排除制度隐患、规避法律风险。

此次光明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合规改革以司法办案为切入点,体现对市场主体的真 " 严管 "、真 " 厚爱 ":一是降低企业发展风险,让企业在合规轨道上 " 安全行驶 "。本案中涉案公司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高管涉嫌串通投标与挪用资金两个行为,反映该企业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等问题,为企业发展埋下隐患。

二是推进法治企业建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在光明区检察院与第三方监控人的监督考察下,D公司已执行完毕企业合规计划,通过完善公司股权结构、明确高层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制度、建立合规风险报告机制、开展全员合规培训等一系列举措,提升公司合规意识,培育公司合规文化。下一步,该院将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企业规模等因素,决定对涉案企业合规运行情况进行 3-6 个月的跟踪回访和考察。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蒋一可 杨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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