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 潼关肉夹馍协会 " 将带有 " 潼关 " 俩字的肉夹馍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3 万至 5 万元。如果商家想继续使用 " 潼关肉夹馍 " 商标,需要缴纳 9.98 万元。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 11 月 26 日正式回应 " 潼关肉夹馍 " 等商标侵权事件,全文如下:
有记者问:
" 逍遥镇 "" 潼关肉夹馍 " 商标注册情况是怎么样的?如何看待 " 逍遥镇 "" 潼关肉夹馍 " 商标纠纷事件?
答:
经查,截至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 " 逍遥镇 " 商标 3 件,分别为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04 年 6 月 21 日注册的第 3436143 号 " 逍遥镇 "、2008 年 2 月 28 日注册的第 3436141 号 " 逍遥镇 "、2009 年 4 月 7 日注册的第 4664367 号 " 逍遥镇及图 ",核定使用在第 29 类 " 胡辣汤 " 商品或第 43 类 " 餐饮服务 " 上,均为普通商标。其中第 3436141 号、第 3436143 号 " 逍遥镇 " 商标,起初由个人注册,后逍遥镇胡辣汤协会通过商标转让取得该商标专用权。
" 潼关肉夹馍 " 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经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核准注册第 14369120 号 " 潼关肉夹馍 " 图形加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0 类 " 肉夹馍 " 商品上。原商标注册人为老潼关小吃协会,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潼关肉夹馍协会。
从法律上," 逍遥镇 " 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 " 会费 "。" 潼关肉夹馍 " 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微
编辑 段筠 实习生 肖珍珍 / 编审 李枫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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