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榕江县某单位胡姓职工到榕江县政务大厅公积金服务窗口欲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经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榕江县管理部(以下简称:榕江县管理部)工作人员函询相关单位核实材料后,发现胡某某所提供的身份证信息、婚姻信息、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税务票据等材料为虚假材料。胡某某企图利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榕江县管理部及时报案,后胡某某因使用相关虚假证件材料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七日。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用途。对于利用虚假身份信息、虚假婚姻信息、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虚假工作关系证明、虚假购房合同、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虚假票据、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或其他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零容忍。一经发现,将按照黔东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恶劣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协助职工骗提骗贷伪造假证件、假合同、私刻公章的非法中介和个人,一经发现,将向公安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来源:榕江发布
编辑 周欢 / 统筹 吴如雄 / 签发 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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