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6 日,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称,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和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苍术和 1 批次木香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苍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1 批次木香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经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核查,非该标示企业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在立案调查工作中,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彻查问题产品来源,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 段筠 实习生 肖珍珍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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