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既属于成品油
按照 2015 年公布的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又属于危险化学品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经营
这种在没有任何安全设备或
措施的条件下
经营及储存汽油的行为
极易因作业不善引发燃烧、爆炸等
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
现通报 2 起
非法经营及储存汽油
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近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接连发现 " 新城东滨江炳炎轮胎维修部在租赁的店面中非法经营及储存汽油 " 和 " 钱凤兴流动加油点利用民宅及车辆非法经营及储存汽油 ",均立即采取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
案例回顾
江阴市新城东滨江炳炎轮胎修理部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江阴市新城东滨江炳炎轮胎维修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且经营、储存场所的设置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4.2 的要求,相关实施设备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 5.2.1 条的要求,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店面外部储存汽油的集装箱及塑料桶
▲汽油储存环境中的非防爆设施设备
▲店面中摆放的存有汽油的铁桶及塑料桶
▲店面一层内储存的汽油距离明火作业厨房仅 7.1 米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及时取样、收集现场照片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汽油的储存及经营,并对涉嫌非法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汽油进行了查封扣押。
案例回顾
钱凤兴个人经营的流动加油点
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钱凤兴流动加油点利用民宅及车辆为掩护,非法经营及储存汽油。经调查,该个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储存点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条件,且与高压铁塔基筑仅相隔 3 米,存在极高安全风险。
▲流动加油点的民宅
▲流动加油点的车辆
距离高压铁塔基筑仅相隔 3 米
▲民宅中查获的汽油
▲车辆中查获的汽油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涉嫌非法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汽油进行了查封扣押。
今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尚未发生重大事故,但已经产生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危险作业罪。以上两件案例中的生产作业活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均涉嫌危险作业罪。因此,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按行刑衔接工作要求,将有关线索材料及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进一步侦查处理。
" 危险作业罪 " 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违法的决心,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 " 红线 ",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底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来源:无锡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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