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3 日,由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锦玉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责。经审理,天柱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处彭某某放流鱼苗 2407.35 斤、义务在清水江流域锦屏县境内巡河一年,并在电捕鱼河段乡镇张贴道歉信。
2021 年 5 月 31 日晚,彭某某携带电鱼工具,驾驶其从网上购买的小船来到锦屏县平略镇林星村里郎大桥河边码头水域,采用电力捕鱼的方式捕获鱼类 38 尾,后被锦屏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秤量,渔获物共计重 14.59 公斤。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上述案件线索后,依法立案审查并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经该院委托锦屏县农业农村局对彭某某非法电鱼导致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电捕鱼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 4377 元,间接损失人民币 43770 元。
该院认为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造成了鱼类资源的损失,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彭某某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天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服判。
贵阳晚报 +/ZAKER 黔东南
刘钟勋 潘欢欢
编辑 段筠 实习生 陈庆庆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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