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01-04
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开始啦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caijing1.html

 

江苏省 202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启动,请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哦。

01

申报时间

2022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6 日(每月 7-10 日为结算期暂停申报)。

根据江苏省统一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社会保险年度由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 1 月至 12 月。

02

申报方式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原则上通过线上渠道申报。

▲线上:已完成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注册的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通过 " 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 进行申报。

未注册的单位请按《关于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办事大厅用户实名注册的通知》要求完成注册后进行申报。

(http://rsj.nanjing.gov.cn/njsrlzyhshbzj/202107/t20210726_3085326.html)

▲线下:确实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请携带 U 盘等材料至经办权限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线下申报。

03

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以职工 2021 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基数,填报金额为全年工资收入总额。

例如某职工 2021 年 6 月入职,其 2021 年 6-12 月应发工资合计为 49000 元,则该职工 2022 年度应申报的年缴费基数为 84000 元(即 49000÷7×12=84000)。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基数。

3、缴费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 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 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 号)等规定执行。

04

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2、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的,2022 年 3 月 7 日起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 2021 年 12 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 2022 年度缴费基数,并自 2022 年 1 月起补收差额部分。

4、按照省相关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 4250 元执行,缴费基数上限暂按 21821 元执行。

文件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人社部令第 20 号 )

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21﹞166 号)

友情提醒

1、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共享社保三险缴费基数,与社保三险申报数据一致,用人单位无需重复申报。

2、在南京市仅参加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的单位可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咨询电话:12333(社保)、86590799(医保)

来源:南京社保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