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九仓分局查处 1 起野外用火案,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袁某的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21 年 12 月 13 日,仁怀市公安局九仓派出所向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九仓分局移交 1 起案件线索,反映袁某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在仁怀市九仓镇白果寺村白腊坎组野外用火并引起火烧山事故。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九仓分局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上述火烧山事故系仁怀市九仓镇白果寺村白腊坎组袁某在自家耕地内野外用火焚烧高粱杆引起,火灾发生时间在森林防火期内。
经勘测,袁某火烧山过火面积共 1700 余平方米,其中火烧山地块红线范围内林地(防护林)面积为 1630 平方米,起火点于林地边沿的距离为 9 米。
袁某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袁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扑火,使火灾在短时间内得以扑灭,减轻了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仁怀市综合执法局九仓分局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袁某野外用火的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 500 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已按程序结案。
法条链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来源 仁怀市综合执法局
编辑 段筠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