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2-01-14
广东高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最高判赔达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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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杨喜茵通讯员黄慧辰王雪报道 1 月 14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 6 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品牌、金融产品、电子商务等多领域侵害商标权纠纷。这 6 个案例包括侵权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赔偿数额中基数与倍数的确定、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应用等多个司法范畴。

其中,广东高院审理的 " 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入选最高院发布的全国首批六件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该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精细化计算路径;深圳中院审理的 " 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通过准确查明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获利,判决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展现了对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的积极、审慎、严谨态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 " 阿尔塞拉公司诉柯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在原审判决基础上提高近八倍的赔偿数额,明确刑事罚金的执行不能减免惩罚性赔偿,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聚焦知识产权案件 " 赔偿难 " 问题,依法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判赔力度,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正确实施。近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适用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案件 148 件,其中,2021 年审结适用 67 件,最高判赔数额达 3000 万元。

■部分典型案例

欧普公司诉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欧普公司是国内著名的灯具生产企业,其是 " 欧普 "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 11 类的灯类商品上。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 2007 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升公司是 " 欧普特 "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 21 类的除蚊器等商品上。

华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台灯等产品及相关网页上使用 " 欧普特 " 等标识,被诉产品在沃尔玛、华润万家等各大实体超市及在淘宝、京东、1688 网等平台销售。华升公司生产的灯具商品曾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欧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0 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生效判决认为:对于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侵权的认定,虽标识外形、字体并不近似,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华升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欧普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其在第 11 类商品上的 " 欧普特 "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故意将其注册在第 21 类,然后跨类别地使用于第 11 类的灯类商品上,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产品质量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欧普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故本案按照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侵权人的持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 127.75 万元,并综合考虑本案华升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按照上述确定的赔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由于上述赔偿基数 127.75 万元的三倍已超过 300 万元,遂撤销一、二审关于不构成侵权的认定,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判令华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00 万元。

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3 月,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注册第 8228211 号 " 小米 " 商标,并对其商标、字号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

深圳小米公司在后成立,其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公开进行招商合作,并将他人生产的商品标注自己为制造商进行对外销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 182 款被诉商品,商品销售页面均标注 " 小米数码专营店 ",其中 114 款被诉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 " 小米数码专营店 "" 小米专营店 "" 小米 ",法院依职权向天猫公司调取了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以上 182 款被诉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 1.54 亿元。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3000 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涉案 114 款被诉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 " 小米数码专营店 "" 小米专营店 "" 小米 " 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共计 1.35 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裁定,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进货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 30.78% 确定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方式、经营方式等,酌情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为 30%。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侵权行为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获利巨大,且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综合上述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据此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 3740 万余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部分的赔偿数额及合理维权费用后,已经超出本案诉讼主张,故判决全额支持小米科技公司 3000 万元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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