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联合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康复医疗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提供康复医疗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临床分期以及住院康复医疗服务按床日支付费用等做了规范。该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据了解,随着深圳市人口老龄化、慢性疾病的发展趋势、损伤性功能障碍发生率高等问题的不断凸显,康复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对康复医疗服务水平和康复诊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我市康复医疗服务存在服务资源总量不足、康复医疗人才紧缺、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而且康复医疗机构收治患者边界不清、偿付标准精细化程度不高,未建立基于功能评估的康复服务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政策。
《通知》明确了康复医疗住院费用的不同付费方式。参保人可通过门诊、住院获取康复医疗服务,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到现行门诊支付方式中主要以人头付费为主。住院康复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康复医疗服务发生科室(或服务地点),对不同情形适用不同付费方式,大致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疾病尚未达到临床非康复医学科出院标准的患者进行早期康复介入,康复医疗费用纳入疾病治疗费用中按病种、病组付费;二是对疾病符合临床非康复医学科出院标准的患者,转入康复医学科或康复专科医疗机构进行针对性功能康复,康复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三是社康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建立家庭病床,提供居家康复医疗服务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按床日付费,执行家庭病床床日费用标准。
《通知》还明确了康复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时长。综合考虑参保人合理的康复就医需求、医保基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参照工伤康复及国内其他城市医保付费关于支付时长的做法,在康复专家充分论证基础上,结合康复医疗临床分期特征,住院康复医疗服务按床日付费时长从发病时间起算不超过一年。考虑到脑瘫、精神发育迟缓的参保人大脑发育在三岁之后存在第二个发育黄金期,超过六岁再进行康复,效果并不理想。为体现医保对该类患儿的最大限度支持,规定三岁以内每年不超过 180 天,超过三岁每年不超过 90 天。对治疗超过按床日付费时长的,功能状态无改变的患者,继续进行康复医疗服务的意义不大,如患者仍符合收治指征,转为以医疗护理支持为主的,纳入医疗护理范畴给予支付。此外,《通知》仅对康复医疗费用按床日付费的时长进行规定,并不是对超过时长的参保人不予付费,不改变参保人待遇。
此外,根据《通知》,康复医疗费用以病种为单位,结合患者功能状态,对资源消耗相似病例进行聚类,同一类病种康复医疗床日费用标准根据发病时间,采取梯度式下降方式设置不同标准,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考虑脑瘫、精神发育迟缓在三岁至六岁存在第二次大脑发育黄金期,康复手段与三岁以内并无太大差异,规定超过三岁费用标准与三岁以内费用标准一致。
深圳晚报记者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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