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深圳市税务局获悉,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据介绍,《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等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深晚记者梳理发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及,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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