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男子专程赶在农历春节前来到西固法院陈官营法庭,亲手将一面写有 " 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 " 的锦旗交给了承办自己案件的法官,表达内心的深深谢意。
这名男子姓王,是西固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的原告。自 2010 年 10 月起,王某与此案的被告陈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自己位于西固区的一片包含瓦房、简易棚、厨房等在内的土地(总计 1000 平方米)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为 10 年,年租金 19000 元。土地租赁期间,双方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合作良好。2020 年 10 月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陈某主动提出不再续租并将这片土地租给了他人,但王某却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对其进行补偿。
既然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陈某作为涉案土地的出租人,当然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王某为何还会要求他给予补偿。原来,双方此前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中还曾特别约定,王某在租赁场地上所设立的建筑物包括:厂房、车库、地坪等。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各占 50% 的所有权。原告王某认为,既然陈某已经收回了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当于建筑物一半的价值返还给他。被告陈某虽也表示同意,但对地上建筑物的价值提出异议,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复杂,只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进行评估即可,但有过评估经验的人都知道,评估所需的时间较长,而王某又急需用钱,不愿等待太长时间。
为尽快平和矛盾纷争,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在最短的时间内促成了王某与陈某就选定评估机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办案法官多次与评估机构对接,及时跟进掌握评估进度,催促评估机构快速出具评估结果。在办案法官的百般费心下,评估机构高效给出了评估意见,认定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共计 19 万余元,办案法官遂依据双方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判决被告陈某按照评估价格一半的价款向原告王某进行补偿,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编辑丨安若璇
责任编辑丨石雨涵
值班主任丨郭俊宇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