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是长春市某小学学生,近日因教学需要,他站在椅子上启动投影器材,回身时不慎摔下,导致其左臂受伤。
校方并未在第一时间施救,而是待小马家长赶到后,才呼叫了救护车。事后学校一方不同意主动赔偿,小马家长不得不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小马母亲因为小马年龄尚小 , 考虑到其遭受了巨大的身体疼痛及精神折磨,并且因为身体损伤已经形成,未来求学、就业,都将受到限制,遂主张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小马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水平及自身体质条件,自我保护能力有一定局限,原告为教学需要身处于高处时,被告学校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现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存在过错,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长春市某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38066.48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长春相遇
编辑: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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