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
函〔
2021〕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
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1〕
106 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持续加快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下同)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及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 八桂充 " 平台)的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贴。
(二)充电设施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的充电设
施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换电站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的换电站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在我区范
围内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
分年度给予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
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综合运维。分年度给予补贴。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对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分年度给予补贴;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给予一次
性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
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 150 元 / 千
瓦、直流充电设施 300 元 / 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 " 八桂
充 " 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
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 0.14 元 / 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
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 / 千瓦 · 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
为 1500 千瓦时 / 千瓦 · 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 " 八桂充 " 平
台数据为准。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 1500 元 / 千瓦,单个站点补贴
- 2 - 上限为 40 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 " 八桂充 " 平台数据为准。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
营补贴,补贴标准为 0.14 元 / 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 " 八
桂充 " 平台数据为准。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
标准为 4000 元 / 辆 / 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20 元 / 千瓦时;
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 30% 进行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 / 运营补贴。
1. 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充电设施建设方 / 运营方并在 " 八桂充 "
平台完成备案。
2. 充电设施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
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3. 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单位专
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
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私
人自用的充电设施。
4. 充电设施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
- 3 - 取得检测合格证明。
5. 充电设施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并取得由 " 八桂充 " 运营
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二)换电站建设 / 运营补贴。
1. 补贴申报主体应为换电站建设方 / 运营方并在 " 八桂充 "
平台完成备案。
2. 换电站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
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换电服务。
3. 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换电站。单位专用
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
园区、快递网点、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换电站。不
包括私人自用的换电站。
4. 换电站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
得检测合格证明报告。
5. 换电站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并取得由 " 八桂充 " 运营单
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三)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 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营运并使用新能源
汽车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2. 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
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4 -- 5 -
3. 车辆应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新购置
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在广西区
内注册登记、正常运营使用。
4. 新能源物流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 1 万公里(含 1 万
公里),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 1.5 万公里(含
1.5 万公里)。
(四)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综合运维补贴。由广西电网公司负责补贴申报。
(五)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补贴申报
主体为广西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广西的法
人销售企业。
四、补贴申报材料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情况表;
(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
6)项目现场照片;
(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6 -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1.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运营项目情况表;
(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
6)项目现场照片;
(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
1. 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表。
(1)换电站建设项目情况表;
(
2)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
6)项目现场照片;
(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
1. 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7 -
(1)换电站运营项目情况表;
(
2)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
6)项目现场照片;
(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 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表。
(1)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项目情况表;
(
2)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明
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4)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
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
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批次信息及凭证;
(5)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
6)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
7)车辆运营里程相关凭证;
(
8)车辆现场照片;
(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8 -
2. 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信息
汇总表。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运维补贴。
1. 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表。
(1)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项目情况表;
(
2)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明细
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4)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年度运营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1.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
2)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2. 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9 -
(1)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成本清单及凭证;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
2)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补贴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换电站建设补贴、新购置广西本
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
点建设补贴。
1. 申报。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分别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
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 " 八桂充 " 平
台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
材料。
2. 初审。由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通过 " 八桂充 " 平台进
行线上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抽样核实,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3. 初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初核。通过初核的申报项目须对外公示不少于 3 天。如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
4. 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设
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在 10 个
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 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应由自治区财政承
担的补贴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换电站运营补贴
1. 申报。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分别在 2022 年、2023 年、
2024 年第一季度内通过 " 八桂充 " 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
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 初审。由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通过 " 八桂充 " 平台进
行线上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抽样核实,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3. 初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初核。通过初核的申报项目须对外公示不少于 3 天。
如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
4. 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
- 10 -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设
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在 10 个
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 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应由自治区财政承
担的补贴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三)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运维补贴
1. 申报。项目申请单位(企业)分别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
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 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
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 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运维补贴资金并拨
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六、自治区部门补贴审核工作机制
(一)组成审核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处)、
财政厅(工交处)、工业和信息化厅(汽车处)、科技厅(高新处)
和广西电网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审
核工作。审核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各设区市报送的补贴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 11 -- 12 -
(二)审核工作制度。审核安排及意见协调等继续按照《广西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
车充电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机制的通
知》(桂发改电力〔
2020〕1159 号)执行。
七、补贴资金安排
除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运
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各项补贴由自治区财
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照 5:5 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纳
入年度预算。
根据桂政办发〔
2021〕106 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上
半年预拨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补贴额的 50% 给企业,待年底审核
后进行清算。
在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下达后 6 个月内,项目所
在地财政的配套补贴资金应拨付到位,最迟不得超过 12 个月(示
范市、县不得超过 24 个月),否则自治区财政将在后续相关补贴
或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减。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相关部门、
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工作,具体由各设
区市和县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牵头负
责,广西电网公司等配合。
(二)强化资金监管。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企业,将收回补 - 13 -
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格,
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
(一)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按《广西壮族自
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桂财规〔
2020〕3 号)规定申报相关财政补贴,不
得重复申报。
(二)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
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新
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升级等因素,可适时调整相关规定和流程,并按程序发布。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电力处
编辑:ZAKER 南宁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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