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南宁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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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

函〔

2021〕7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

持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

2021〕

106 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持续加快推动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下同)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

及监管平台(以下简称 " 八桂充 " 平台)的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

建设补贴。

(二)充电设施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

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的充电设

施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换电站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的换电站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在我区范

围内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

分年度给予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

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综合运维。分年度给予补贴。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对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分年度给予补贴;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给予一次

性建设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

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 150 元 / 千

瓦、直流充电设施 300 元 / 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 " 八桂

充 " 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

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 0.14 元 / 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

上限电量为 1000 千瓦时 / 千瓦 · 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

为 1500 千瓦时 / 千瓦 · 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 " 八桂充 " 平

台数据为准。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 1500 元 / 千瓦,单个站点补贴

- 2 - 上限为 40 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 " 八桂充 " 平台数据为准。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

营补贴,补贴标准为 0.14 元 / 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 " 八

桂充 " 平台数据为准。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

标准为 4000 元 / 辆 / 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20 元 / 千瓦时;

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 30% 进行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 / 运营补贴。

1. 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充电设施建设方 / 运营方并在 " 八桂充 "

平台完成备案。

2. 充电设施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

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3. 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单位专

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

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私

人自用的充电设施。

4. 充电设施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

- 3 - 取得检测合格证明。

5. 充电设施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并取得由 " 八桂充 " 运营

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二)换电站建设 / 运营补贴。

1. 补贴申报主体应为换电站建设方 / 运营方并在 " 八桂充 "

平台完成备案。

2. 换电站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

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换电服务。

3. 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换电站。单位专用

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

园区、快递网点、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换电站。不

包括私人自用的换电站。

4. 换电站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

得检测合格证明报告。

5. 换电站接入 " 八桂充 " 平台,并取得由 " 八桂充 " 运营单

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三)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 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营运并使用新能源

汽车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2. 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

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 4 -- 5 -

3. 车辆应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新购置

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在广西区

内注册登记、正常运营使用。

4. 新能源物流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 1 万公里(含 1 万

公里),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 1.5 万公里(含

1.5 万公里)。

(四)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综合运维补贴。由广西电网公司负责补贴申报。

(五)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补贴申报

主体为广西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广西的法

人销售企业。

四、补贴申报材料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情况表;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6 -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1.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运营项目情况表;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

1. 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表。

(1)换电站建设项目情况表;

2)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

1. 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7 -

(1)换电站运营项目情况表;

2)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 八桂充 " 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 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 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表。

(1)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项目情况表;

2)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明

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

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

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批次信息及凭证;

(5)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6)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7)车辆运营里程相关凭证;

8)车辆现场照片;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8 -

2. 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信息

汇总表。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运维补贴。

1. 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表。

(1)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项目情况表;

2)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明细

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年度运营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1.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2. 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9 -

(1)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成本清单及凭证;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补贴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换电站建设补贴、新购置广西本

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

点建设补贴。

1. 申报。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分别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

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通过 " 八桂充 " 平

台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

材料。

2. 初审。由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通过 " 八桂充 " 平台进

行线上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抽样核实,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3. 初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初核。通过初核的申报项目须对外公示不少于 3 天。如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

4. 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设

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在 10 个

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 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应由自治区财政承

担的补贴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换电站运营补贴

1. 申报。项目申请主体原则上应分别在 2022 年、2023 年、

2024 年第一季度内通过 " 八桂充 " 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

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 初审。由申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

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材料通过 " 八桂充 " 平台进

行线上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抽样核实,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3. 初核。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 10 个工

作日内进行初核。通过初核的申报项目须对外公示不少于 3 天。

如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

政厅。

4. 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

- 10 -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对各设

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在 10 个

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 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应由自治区财政承

担的补贴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文件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三)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

运维补贴

1. 申报。项目申请单位(企业)分别在 2022 年 3 月 31 日、

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向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2. 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补贴审核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

核,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3. 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下达运维补贴资金并拨

付至相关单位(企业)。

六、自治区部门补贴审核工作机制

(一)组成审核工作小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电力处)、

财政厅(工交处)、工业和信息化厅(汽车处)、科技厅(高新处)

和广西电网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技术专家参与审

核工作。审核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各设区市报送的补贴申请材料进

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 11 -- 12 -

(二)审核工作制度。审核安排及意见协调等继续按照《广西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新能源汽

车充电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机制的通

知》(桂发改电力〔

2020〕1159 号)执行。

七、补贴资金安排

除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八桂充 " 平台)运

维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外,其他各项补贴由自治区财

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按照 5:5 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纳

入年度预算。

根据桂政办发〔

2021〕106 号文件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上

半年预拨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补贴额的 50% 给企业,待年底审核

后进行清算。

在应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下达后 6 个月内,项目所

在地财政的配套补贴资金应拨付到位,最迟不得超过 12 个月(示

范市、县不得超过 24 个月),否则自治区财政将在后续相关补贴

或转移支付资金中等额扣减。

八、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相关部门、

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工作,具体由各设

区市和县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牵头负

责,广西电网公司等配合。

(二)强化资金监管。对涉嫌违规的单位和企业,将收回补 - 13 -

贴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格,

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其他

(一)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

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建成投运的充电设施按《广西壮族自

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

细则的通知》(桂财规〔

2020〕3 号)规定申报相关财政补贴,不

得重复申报。

(二)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

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新

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技术发展、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

升级等因素,可适时调整相关规定和流程,并按程序发布。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电力处

编辑:ZAKER 南宁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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