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吉林 2022-02-24
长春一游客在知名水乐园受伤,网上吐槽竟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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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绿园区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2021 年 7 月,王某在长春某水上乐园游玩过程中受伤。水上乐园向保险公司报险,但未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

事情发生一周后,王某向长春各微博大 V 博主反映自己经历,表示自己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了跟骨骨折,现在进行手术,结果水上乐园至今不管不顾,也没有回复,希望得到帮助。

该水上乐园得知王某行为后,认为王某侵害了水上乐园名誉权,遂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让王某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微博上发表的 " 玩滑梯造成骨折水上乐园不管 " 等言论只说明了王某在水上乐园的遭遇,以及对其处理问题方式上的不满,但完全没有对该水上乐园的人格和商誉进行辱骂、嘲讽和贬损。

王某向微博博主反映的 " 手术一周后,水上乐园仍没有回复 "。基本没有虚假的事实,并无对原告明显的侮辱、诽谤之词,其结果也不会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王某向大 V 博主反映情况,只是渲染一下情绪而已,其主要目的无非是希望通过网络舆论力量向水上乐园施加压力进而拿到一定补偿,并无通过贬损原告名誉(商誉)进而获益的目的。

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水上乐园名誉的侵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长春市较大的知名 " 水世界 " 经营者,相较于普通大众浴池、游泳池,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及义务,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因此也应该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除具有明显的恶意侮辱、诽谤等情形外,应当允许消费者进行一定的意见表达及情况反映。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合理尺度之内的检举、控告、批评,获得不利益的相对方应当虚心接受、乃至改进。超出一定尺度的检举、控告、批评,甚至借检举、控告、批评之名或者在检举、控告、批评的同时,侮辱、诽谤他人人格,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编辑: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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