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的小杨花费 406 元在当地一理发店烫发。结束后,理发师跟他聊天说 " 很帅 ",原本小杨要自拍,对方表示,店里有数码相机 " 店里人帮拍,P 好后,发你微信 "。第二天小杨果然收到 6 张照片。
一段时间后,小杨竟然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理发店放到团购页面上使用。
微博截图
理发店称,消费者给好评后才发上网,开店多年一直这样做。
小杨找了律师,录屏取证后与理发店理论。对方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删除了团购网站和短视频上的照片,但对小杨索赔的要求并未回应。
随后,小杨以 " 消费者肖像权受侵害 " 为由,将该店投诉到当地消保委。店方承认,用小杨的烫发照片发到网上,做展示和广告,事先未经本人同意。
小杨表示,对该店烫发(拍照)服务给好评,不等于同意店里使用(公开),自己的露脸烫发照做广告,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做广告,违法侵权要担责。
浙江省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案中,涉事的理发店,作为经营者、拍照者和广告主,未经小杨同意,擅自使用、公开其露脸烫发照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应当认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形象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最终,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侵权期间 " 涉案商品已售 6 单、销售单价 258 元 / 单 " 来计算侵权赔偿金额,理发店赔偿给小杨 1548 元。
来源 新晚报
编辑 周欢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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