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2-03-14
才上几节课私教就“跑了”,一万多元的买课钱咋算?健身房:协议规定私教课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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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卖课时好言好语,可要退款却千难万难。市民在健身房买了 1 万多元的私教课,后因私教离职打算退款,可健身房却 " 变脸 " 了,称双方已签了私教协议书,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遭遇消费纠纷该如何维权?合同中存在 " 霸王条款 " 可以退款吗?看看法官咋说。

健身房买私教课 遭遇 " 霸王条款 "

2020 年 8 月,冯鑫(化名)与哈尔滨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身中心)分别签订两份私教协议书,交纳费用 10500 元订购了为期 1 年 50 节私教课程。

双方在私教协议书中约定,所有课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超出期限课程将自动作废。如私人教练离职后,健身中心有权为会员安排其它私人教练继续完成私教课程。此外,协议书中还特别提示,会员自愿购买私教课程并签署本协议,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在上了四节私教课后,冯鑫因私人教练离职而向健身中心提出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但健身中心却拒绝退款。随后,冯鑫将其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私教协议书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内容无效,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未上课程费用 9660 元。

近日,南岗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冯鑫与被告健身中心签订的两份私教协议书系格式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 " 会员自愿购买私教课程并签署本协议,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因私教课配有指定教练,需要消费者与教练之间的互动配合,在特定条件发生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当允许消费者退课。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原告冯鑫主张确认私教协议书中,关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内容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因私人教练从被告处离职,故要求退私教课。教练与被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教练离职系个人行为,且协议书中约定 " 私人教练离职后,本健身中心有权为会员安排其它私人教练继续完成私教课程,但会为会员安排免费试课 ",证明原告冯鑫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教练存在可能离职的风险,被告为其安排其他教练,冯鑫明确表示拒绝,冯鑫在履行协议时存在过错,因此冯鑫在履行协议中存在违约,应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因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法院酌定课程总额 10500 元的 20% 即 2100 元作为被告的损失。冯鑫已消费四节私教课,共计 840 元,被告应退还原告 7560 元。

法官:消费者也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本案中,原告冯鑫与被告健身中心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会员自愿购买私教课程并签署本协议,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据南岗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梁超介绍,在审理的多起此类纠纷中,发现部分消费者购买高额的私教课程进行锻炼,但因健身机构与私人教练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常常出现消费者选择的健身教练中途离职的情况。再次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要特别注意 " 在私教中途离职时,双方如何履行合同 " 的条款。

本案中,原告冯鑫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教练存在可能离职的风险,健身中心为其安排其他教练,冯鑫明确表示拒绝,冯鑫在履行协议时也存在过错。故冯鑫在坚持解除合同时,自身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要求健身中心返还全部费用。

编辑 宋芮彤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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