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赵帅 宋宏伟 记者 张晓培)一边是申请执行人反映未收到全额执行款,一边是被执行人坚称已全部履行执行款,法官到底该相信谁?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该案,欠款男子因伪造还款证据被处罚。
2018 年,王某某与李某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两份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王某某需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李某某共计 13000 元。因王某某逾期未履行,2021 年 5 月,法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某某账户内的存款 6760.67 元。
被执行人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在 2019 年 12 月 2 日付清了上述款项,并收到李某某出具的收条一张。王某某认为,其已经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再查封存款,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则称,被执行人王某某仅两次分别偿还其现金 3000 元,共计偿还现金 6000 元,剩余款项 7000 元尚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已实际支付了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裁定撤销执行裁定书。李某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徐州中院申请复议。
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收条进行司法鉴定。承办法官考虑到提高执行裁判案件的效率原则,电话及当庭多次对王某某进行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最终,王某某承认其在收条 " 叁仟元整 " 前面添加 " 壹万 ",在 "3000 元整 " 前面添加 "1",变造收条的事实。王某某表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保证以后做个守法诚信的公民。王某某当庭表示自愿接受法庭的训诫和处罚。
最终,徐州中院对其虚假陈述行为予以训诫,并作出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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