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ZAKER广州 2022-03-14
老人购买理财产品610万元险些打水漂?广东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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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来临之际,3 月 1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民事、刑事、行政各个审判领域,涉及网络购物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打击虚假宣传、售卖假劣农资产品、强迫交易、假冒知名商标等内容。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有四个案件涉及对商家作出 " 惩罚性赔偿 ",其中刘某干销售伪劣口罩案发生于疫情防控期间,法院除对被告人刘某干追究刑事责任外,还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刘某干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 " 某化工公司与某市场监管局罚款纠纷案 " 中,因某化工公司采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法院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作出的 540 余万元的处罚决定,维护人民群众 " 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案例还涉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消费、物流运输保价赔偿等诸多消费热点,体现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新兴业态、虚拟财产等权益的有力保护。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省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大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力度,助力乡村振兴、新兴业态健康发展,服务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稳定经济增长 " 主引擎 ",保障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部分案例:

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

丁某飞系一名 67 岁的老年人,于 2017 年认购了某商业保理公司发行、某资产管理公司承销并管理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 610 万元,合同约定该产品资金投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债权,期限为 1 年,300 万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8.5%。该产品到期后某商业保理公司、某资产管理公司未按约定兑付认购款项和利息。丁某飞遂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认购本金 610 万元并按承诺的年化收益率 8.5% 支付利息。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地方交易场所将应收账款分割成理财产品向若干个普通投资者发行以融入资金,是一种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的行为,其将保理业务的风险转嫁到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普通投资者上,妨害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该商业保理公司明知其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所依据的应收账款不真实,却隐瞒真实情况,向金融消费者作出固定收益的承诺,给丁某飞造成损失。因此,《认购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某商业保理公司应向丁某飞返还 610 万元,并按承诺的预期收益率即年利率 8.5% 计算利息,以填补善良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及承销人,未就其承销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做到对投资人负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院认为,老年人往往金融知识欠缺,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对薄弱,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需求日益突出。该案依法认定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行为,妨害了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并判令发行人和承销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老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构建更加合法、安全的金融投资消费环境。

认定虚假宣传三倍赔偿责任

甘某权、甘某龙均为患有近视未成年人。某保健中心对外宣传可通过绿色光波点移动,辅以脉冲负离子和电磁热能疏导等矫正孩子视力,使孩子摆脱弱视、近视、远视、散视、斜视等困扰,摘下眼镜。甘某权、甘某龙在其父亲陪同下与某保健中心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甘某权、甘某龙支付服务费,某保健中心向 2 人分别提供 40 次仪器放松睫状肌服务和眼部穴位按摩服务。甘某权、甘某龙分别接受 90 次服务后,再次到医院检查,视力没有提升反而下降,遂诉至法院,请求周某丽退款 9300 元,支付三倍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保健中心宣传可矫正孩子视力,使孩子摆脱弱视、近视、远视、散视、斜视等困扰,摘下眼镜,上述宣传已足以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使消费者对其服务功效产生错误的认识。甘某权、甘某龙的父母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在某保健中心工作人员的游说下购买了服务,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某保健中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判决某保健中心退回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损失。

典型意义

法院认为,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儿童近视尚无法治愈。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依法认定某保健中心虚假宣传支付三倍赔偿金,对于引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切实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赖某华在其经营的通讯店内,为客户办理手机号码实名登记开户过程中,未经客户同意,私下利用客户的身份证多开手机卡,后将手机卡加价出售给黄某炬等人再次加价进行转售。自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3 月,赖某华等 5 人出售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手机卡所得金额 4.3 万元。2020 年 8 月,人民法院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赖某华、黄某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广东省消委会认为赖某华等 5 人通过倒卖盗用消费者身份证信息办理实名手机卡等非法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赖某华等共同赔偿 4.3 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广东省消委会作为广东省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赖某华等 5 人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赖某华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利用消费者身份证开办手机卡并进行加价转售,黄某炬等人明知出售的手机卡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实名登记的手机卡,仍购买并进行加价转售,销售的手机卡未被追回,对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赖某华等 5 人共同赔偿 4.3 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后该案当事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法院认为,人们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不可避免要将个人信息留存于各类经营者和组织机构,由于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意识不强、保护措施不足,加之部分经营者受到利益的驱使,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利用事件层出不穷。本案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合力共同维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惩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稳健医疗用品公司是注册商标 " 稳健医疗 " 的权利人。2020 年 2 月,刘某干联系黄某燕购买印有 " 稳健医疗 " 注册商标标识的口罩包装袋。黄某燕随后按刘某干提供的样品订制并实际交付 2.5 万个假冒的 " 稳健医疗 " 品牌包装袋。同年 3 月,刘某干从别处购买 4.6 万个无任何标识的一般防护口罩,装入假冒 " 稳健医疗 " 包装袋中并进行封口,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进行销售牟利。后公安机关将刘某干、黄某燕抓获,并缴获假冒 " 稳健医疗 " 口罩 1.1 万个、印有 " 稳健医疗 " 标识的口罩外包装袋 1.5 万个。经核实,刘某干通过微信销售假冒的 " 稳健医疗 " 医用口罩 1 万余个,销售金额 3.7 万余元。经检测,该假冒 " 稳健医疗 " 医用口罩的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黄某燕委托他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刘某干、黄某燕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刘某干向消费者提供假冒 " 稳健 " 口罩,且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构成欺诈,损害众多消费者利益。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诉职责的同时,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律依据。故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同时承担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责任,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黄某燕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法院提到,本案系全国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犯罪行为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紧张时期,被告人利用 " 稳健医疗 " 口罩知名度,将 " 稳健医疗 " 系列商标用于不符合细菌过滤效率标准的口罩并销售,危害社会公众健康,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应当予以刑事制裁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惩处,具有较强的司法引导和教育示范意义。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喜茵 通讯员 陈康秀 钟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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