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哈尔滨记者 阴祖峰
《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日前印发。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我省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省政府对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职责分工,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
《实施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 " 金融 "" 交易所 "" 交易中心 "" 理财 "" 财富管理 "" 股权众筹 " 等字样或者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根据《实施细则(试行)》,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根据线索属地及时移送下级部门进行处理,也可直接组织处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组织调查有关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编辑 王剑青
值班主编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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