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草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经营、播种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草种。发现有病虫害的草种,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草原防火责任制、草原火情监测网络和应急机制,加强草原防火灭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草原防火灭火组织机构,组建防火灭火队伍,推广先进防火灭火技术,提高草原防火灭火能力。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给予依法实施退牧 ( 耕 ) 还草、禁牧、休牧、舍饲圈养等措施开展畜牧业生产的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补助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条例》强调,禁止猎取、捕杀、买卖、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禁止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国家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草原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其他有害污染物。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
《条例》明确,在禁牧区、休牧期草原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个羊单位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万山
编辑丨安周霜
责任编辑丨石雨涵
值班主任丨郭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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