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4 月 14 日,新快报记者从中山市消防部门获悉,近日,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圃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中山市某酒店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监督员当场责令其停止营业,接受调查处理。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该酒店使用面积为 5894.5 平方米,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了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圃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及《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对该酒店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元整的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黄圃大队温馨提示:酒店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陈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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