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月 15 日,凯里市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起案件为凯里市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基本案情
2021 年 9 月 26 日 19 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凯里市某小区家中饮酒时,因楼下母婴店做产品推销活动,声音嘈杂,被告人潘某某顿感烦躁,便将自己饮酒用的平底玻璃杯从四楼家中扔出窗外,砸到位于楼下的被害人赵某某,导致被害人头部受伤。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现场)
法官释法
近年来,高楼抛物、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现象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行人、楼下住户等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 " 头顶上的安全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 " 高空抛物罪 " 的罪名,进一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大了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不要 " 以身试法 ",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凯里市人民法院
编辑 周欢 / 统筹 吴如雄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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