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2-04-20
未按规定进行排序检测,哈市这家企业被罚1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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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雪 ZAKER 哈尔滨记者 李木双

近期,道外区一家企业因违反排序许可管理相关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水、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 12.1 万元罚款。该案为 2021 年 3 月《排污许可条例》颁布以来,哈市实施的第一起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2021 年 11 月 1 日,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锋路 10 号,对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开展水、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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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 的规定。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信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 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开展自行监测,并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 12.1 万元。该企业 2021 年 11 月 3 日按照执法人员要求立即整改,开展了水、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监测结果不超标。

相关案件负责人员表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2022 年,该案件完成处罚程序,给其他相关企业敲响警钟,有效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使企业对排污状况和主体责任有更清晰的认知,让自行监测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自行监测的作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持。

编辑 于赛楠

值班主编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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