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昨天
滨湖区市场监管局赢得了
一场关于知识产权(商标侵权)
案件的行政诉讼
正值 "4 · 26" 世界知识产权日
让我们用以案释法的方式
给大家深入唠唠知识产权中的
一项重要权利
商标权
案情简介
2021 年 4 月 28 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陈某(以下简称 " 当事人 ")在滨湖区 A 广场销售的 "Jazz Tiger" 鞋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查处。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便于 2021 年 4 月 10 日起在 A 广场从事涉案鞋子销售。当事人销售的 "Jazz Tiger" 鞋子("" 等)侧面图案与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在我国注册的第 5875801 号商标 ""、第 5875799 号商标 "" 构成近似。
据此,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经营和商标侵权行为,并作罚款 50000 元以及没收侵权鞋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案件调查过程中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提出,涉案标识是其对已取得商标的合理变形使用,且能提供进货来源,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对此,办案人员对其抗辩理由进行了逐一分析:
一、涉案鞋子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 号)文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三大前提:
1. 有关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法上的使用;
2. 使用的对象是否系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
3. 有关标识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结合本案调查情况,办案人员认定涉案鞋子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 涉案鞋子标识被使用在鞋子最醒目的两侧位置,显然是将涉嫌侵权的标识直接贴附于商品上,以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
2. 使用对象与被侵权商标系同一种商品:鞋类;
3. 涉案鞋子标识与被侵权商标标识构成近似。涉案鞋子("" 等)侧面标识与其被授权使用的第 24184926 号注册商标 "" 相差较大,被授权使用的商标是轴对称图形,整体呈现 " 鱼 " 的形状,但涉案鞋子("" 等)侧面标识并非轴对称图形,与商标权利人的 "" 注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更相似。且据当事人自认,在销售过程中,有消费者咨询其与 " 亚瑟士 " 品牌之间是否存在关系。所以在客观上,涉案鞋子侧面图案已经让消费者误认为是 " 亚瑟士 " 品牌运动鞋的商标,造成了一定的市场混淆,不属于当事人自称的 " 合理变形使用 ",而是构成商标近似。
二、能提供进货来源是否可认定为 " 主观不明知的免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侵权商品销售商的免责事由。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销售商的 " 主观不明知免责 "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
2. 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3. 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授权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主张其不知是侵权商品,应当免责。
经调查,当事人长期从事运动鞋销售,已开办十几家鞋类销售店铺,并且承认其知晓 " 亚瑟士 " 品牌运动的图案 "",在销售的过程中,也有消费者明确咨询其销售的鞋子是否为 " 亚瑟士 " 品牌。综上,当事人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有侵权的可能性,但是并没有进一步查询以确认,而是放任销售,显然不能以其 " 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 " 作为免责事由,而应承担侵权的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
此案经过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诉讼,最终复议机关和诉讼机关都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昨日的行政诉讼采取了全程直播、当庭宣判的方式,扩大了商标侵权案件的宣传力和震慑力。
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很多商家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利用 " 傍名牌 "" 搭顺风车 " 的方式,在侵权违法中赚取 " 快钱 "。也许在他们的观念中,使用完全一致的商标标识才能算做商标侵权,上述的案例就给广大商家们敲响了警钟。
TO 经营者:
要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扎稳脚跟,就应当恪守诚信底线,远离法律红线,坚决反对和抵制 " 傍名牌 "" 搭顺风车 " 的行为。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及早申请商标注册、申报专利,充分利用国家发放的知识产权 " 红利 ",让无形 " 知产 " 变 " 资产 "。
TO 消费者:
应当提高辨别能力,学会识别假冒伪劣商品,学会拒绝 " 傍名牌 "" 搭顺风车 " 商品。当遇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用实际行动共同抵制侵权行为。
来源:滨湖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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