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吴旻昊)为了继承弟弟蒋汉生前财产,同胞哥哥蒋中(化名)将同母异父的弟弟陈某和堂弟蒋君告上法庭,要求堂弟返还蒋汉的遗产 180 万元。日前,宜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兄弟间的继承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蒋汉与蒋中是同胞兄弟,两人一直在上海工作和生活。蒋汉一生未婚,也未生育子女。2002 年 5 月,蒋汉因接受胃切除术提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回到故乡宜兴,就一直与堂弟蒋君一家一起生活,由堂弟夫妻照顾生活起居。2016 年,蒋汉在上海承租的出租房屋被征收,于次年 1 月分得拆迁安置款 260 万元。当天,蒋汉将其中的 75 万元转账给了哥哥蒋中的女儿,次日给蒋君转账 180 万元。2021 年 4 月,蒋汉因肺癌去世,其身后事均由蒋君一手操办。
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汉、蒋中二人的弟弟陈某表示放弃继承。原告蒋中诉称,蒋汉租赁的公租房屋被征收拆迁时,自己也居住在内,因此蒋汉转账的 75 万元是为了给其解决居住问题,而另外的 180 万元,则是蒋汉交由蒋君代为保管的款项。长期以来,由于蒋汉一直跟蒋君生活在一起,财产全都被蒋君控制,导致其死后,自己这个亲哥哥也无法继承蒋汉的遗产。
对于蒋中的说法,蒋君并不认同。他表示,自从堂兄蒋汉 2002 年提前退休回乡后,近 20 年的时间里,都是由他跟妻子悉心照顾,这 180 万元正是堂兄为了感谢其多年的照顾而赠与的财产。随后,蒋君还向法庭提供了当地村委会、邻居出具的证明,证明自己照顾蒋汉多年的事实,并提供了一段蒋汉在 2021 年 3 月卧病在床时录制的视频,视频中,蒋汉亲口表示自己的财产和费用都由蒋君负责,与其他人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涉及的 180 万元财产发生于 2017 年 1 月,且已转账不在蒋汉的账户内,非蒋某死亡时留下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特征。而蒋汉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其将 180 万元转账给蒋君,结合蒋汉与蒋君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及蒋汉死亡前的视频录像,足以认定该 180 万元为蒋汉生前赠与蒋君的财产。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蒋中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范围及资格,一是为了审查继承人有无继承权,二是为了甄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多寡。该案中,蒋中作为蒋汉的亲哥哥,确有继承权。但其诉请的 180 万元 " 遗产 ",在蒋汉生前就已由其自己处分完毕,且根据蒋汉生前录制的视频,也可证明该笔款项是蒋汉生前对蒋君的赠与,所以蒋中诉求中的 180 万元并不属于蒋汉的遗产。另外根据《民法典》,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自然人死亡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并非遗产,亦不能进行分割。《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完成后,非特殊情况不得撤销。所以,蒋中也无权要求蒋君返还。(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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