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女主播辛辛苦苦完成直播任务,却因手术停播数日被公司拒付工资。公司的理由是主播违反了协议约定,女主播的工资能要回来吗?
公司拒付工资,女主播申请仲裁
2020 年,市民高玥(化名)与新某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高玥每月在互联网直播演艺平台进行直播演艺的有效时长不低于 50 小时,有效天数不低于 22 天,高玥按照直播时所收礼物收益获得薪资。协议签订后,高玥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021 年 7 月 2 日,高玥在某三级甲等医院体检发现自己患有甲状腺结节,需要手术治疗,随后通过微信和新某公司的领导叙述了病情和请假的原因,新某公司的领导告知高玥,按照流程,停播没有报备的,只有复播以后补之前的收入,高玥也表示同意。
随后经过治疗,高玥在 2021 年 8 月 6 日开始复播,但至今,2021 年 6 月以及 2021 年 8 月的工资却迟迟不予支付,高玥多次索要无果。
随后,高玥来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新某公司按合同支付高玥 2021 年 6 月、8 月工资。
新某公司答辩称:高玥未按照《主播合作协议》的约定,提前 30 天通知新某公司停播,所以是高玥违约在先。另外,高玥 8 月复播并没有完成约定工作量。
哈裁委:女主播并没违约
据仲裁员介绍,根据《主播合作协议》约定,高玥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新某公司,未通知或自动停播的,视为高玥违约。但依据合同约定,高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 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 ",同时协议还约定,协议期内,若高玥遇重大意外、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应书面通知新某公司并提供权威保险机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不应单独依据某一条文做出割裂解释,还应结合与之有关的条文作出体系解释。综合上述约定可以发现,高玥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 " 非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 " 不履行合同,突发重大疾病无法履行协议的,书面通知新某公司并提供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即可。
高玥 2021 年 6 月 30 日仍在网络平台直播,2021 年 7 月 2 日就诊发现患病,就此患病就诊的过程高玥无法提前预见,无法做到提前 30 日通知新某公司,要求提前 30 日通知违背常理。从合同约定来看,高玥患有甲状腺结节疾病也是其停止直播的 " 合理原因 "。
高玥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不明晰,合同也未采取列举的方式写明什么是重大疾病,但结合双方合同签订目的和互联网主播行业特点,甲状腺结节疾病足以影响高玥履行合同,应认定为重大疾病,且高玥就诊的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合同约定的医院等级。
综上,高玥 2021 年 7 月停播的行为不应视为违约行为,既然高玥不存在违约行为,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故新某公司扣留其 2021 年 6 月份应得薪资的理由无法成立。
关于 2021 年 8 月高玥是否履行了合同的约定。关键在于其中有 5 天是声播,声播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直播要求。鉴于协议中并未约定声播非直播形式,且如果声播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的话,后台数据无需对此加以体现,而新某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证据,恰恰能够证明声播也属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高玥实际进行的直播时长和天数符合《主播合作协议》的要求。高玥已经按约履行,新某公司应予支付高玥应得收益。高玥因病停播的行为并非违约行为,新某公司单方面认为高玥违约,并不予支付高玥按照双方之间协议应得的收益,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高玥签订案涉协议取得直播收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高玥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审理之前,高玥未曾向新某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故本案所涉合同应自仲裁立案通知送达至新某公司时解除。
最终,哈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高玥与新某公司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于本案立案通知送达新某公司之日即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解除;新某公司支付高玥 2021 年 6 月收益 30,705 元、2021 年 8 月收益 2583 元。
编辑 宋芮彤
值班主编 陈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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