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电话卡(" 两卡 ")出租给他人使用便可获利,看似 " 好事 ",实则已涉嫌触犯刑律。近日,瓮安县人民法院以蔺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1 年 7 月,蔺某某得知出租个人银行卡能获取利益,便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分别绑定手机银行和微信后,将银行卡以及手机卡一并出租,专门用于协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同时按照资金流水数额的 1.6%赚取好处费。案发后经查实,蔺某某出租的银行卡 " 走流水 " 共计 45.15 余万元。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犯罪特别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通过利用他人的银行卡用于结算犯罪资金,企图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出租(借)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和妨害了司法机关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出租(借)者还将沦为犯罪分子的 " 帮凶 ",涉嫌犯罪。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个人保护意识,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其他个人信息,注意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避免网络陷阱,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售或者出借给他人使用,不为网络信息犯罪提供帮助,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陈发军 李杨芳
编辑 段筠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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