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2-05-12
哈市出台七个方面32条助企纾困举措|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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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 哈尔滨记者 阴祖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系列助企惠企政策,全力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日前,市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网络配图 ↑

《政策措施》共提出七个方面 32 条助企纾困举措,主要体现了 " 四个特点 "。一是政策投入力度更大。我市将拿出 15 亿元左右资金,在金融、工业、消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预计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减免税收 40 亿元左右,减免、缓缴相关费用 28 亿元左右。二是政策针对性更强。本次《政策措施》将普惠性与精准性相结合,对制造业、餐饮零售、文旅交通、科技教育、养老等领域单独立题,细化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三是政策覆盖面更广。将三农、科技、体育、娱乐等行业纳入稳企稳岗贷款担保支持范围;将中小微企业纳入电费缓缴范围等,预计受益企业将超过 60 万户。四是政策兑现便利度更高。首次明确所有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统一在平台发布,进一步扩大 " 免申即享 " 范围,努力让市场主体应享尽享快享。

《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一、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 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国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缓缴和降低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缓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补办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仍享受医保待遇。将 2022 年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降低 4000 元。

3. 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 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 3%,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4.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50%,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5. 持续延缓缴纳水电费用。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费可延缓缴纳,延缓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电费可分阶段申请延缓缴纳,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缓缴期间不影响正常用水、用电,免收滞纳金。

6. 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 200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400 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7. 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二、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 扩大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将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规模提高到 30 亿元,将三农、科技、体育、娱乐等行业企业、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纳入市稳企稳岗金融政策支持范围。

9. 扩大担保费全额减免范围。将三农、旅游、科技、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全额减免范围。

三、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

10. 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支持工业企业加大二季度排产,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对二季度当季产值增长 10% 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 1% 给予奖励。

11. 支持制造业扩大投资。对 2022 年在建并入统的制造业技改项目(含企业为升级而进行的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平台建设等投入),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6%,给予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补助。对 2022 年新开工并入统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 " 一项目一策 " 给予跟踪支持,分段予以资金奖励。

12. 推动防疫抗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设立疫情防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消杀设备、特效药物开展技术攻关、提供应用场景。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

13. 缓缴和返还制造业部分税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规定依法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持续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 6 个月。

四、进一步支持消费市场复苏

14. 给予餐饮业稳企支持。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照上半年营业额分档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本轮疫情结束后 10 天内复业复市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每个餐饮门店最高 2 万元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今年年底前,对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在我市新开设餐饮门店的,按照使用面积分档给予每个门店最高 10 万元、每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支持。

15. 鼓励发展餐饮新业态。推广无接触配送服务,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餐饮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扶持政策,对第二、三、四季度给予平台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 200 万元 ( 含 ) 以上的,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 20% 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6. 支持餐饮行业开展促销。借助举办 " 美食节 "" 西餐节 "" 啤酒节 " 等契机,支持餐饮行业开展打折让利等促消费系列活动,允许餐饮企业在门店外适合区域外摆经营,开展促销,推动餐饮行业尽快复苏。

17. 支持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围绕限额以上汽车、百货(不含超市)、家电通讯、家居建材、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安排 1.2 亿元资金,对各区县(市)发放消费券按实际投入资金给予 70% 补助。允许零售企业在经营场所门前或政府指定区域开展外摆促销活动。

18. 给予保供企业防疫支出补助。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保障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农批市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分档给予一次性防疫消杀补助,单户企业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9. 支持在哈举办各类会展活动。对已报备计划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期间在哈举办但因疫情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恢复举办的会展项目,在既有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承办单位场租费 10% 和专业展馆租赁费 10% 的额外补贴,同一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五、进一步助力文旅交通业恢复发展

20. 支持旅游业加快恢复。对 2022 年组织旅行团在哈停留过夜且有相应游览行程,住宿一夜的,按照团队游客每人 40 元给予旅行社奖励;住宿两夜以上的 ( 含两夜 ) ,按照团队游客每人每夜 50 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单户旅行社累计最高奖励 5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全额暂退质保金。

21.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文旅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服务,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等相关活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养、休养活动范围。

22. 降低文娱企业税费负担。对 2022 年上半年广告和娱乐服务行业企业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 50% 予以减半征收。

23. 给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奖励。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为驾驶员减免承包费,通过奖励企业特许经营权抵补企业为驾驶员减免的承包费,首批奖励全市出租汽车企业 1200 台出租车经营权,按照企业车辆数和减免费用金额占比进行奖励分配,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外。

24. 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 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六、进一步加大科教养老企业帮扶力度

25. 给予高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2021 年以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最高给予 100 万元的贴息支持。

26.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依法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27. 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参照 " 省定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每年每生 600 元的标准 ",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用于疫情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纾困。

28. 给予校车停运补助。对 2022 年受疫情影响停运的校车,每台校车按照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50%,给予 2 个月补贴。

29. 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以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院老人为基数,按每人 300 元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因受疫情影响老人入住率未达到标准,未领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前支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照护中心(驿站)运营资格顺延三年。

七、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30. 提升惠企政策落地服务水平。建立全市涉企政策统一发布、快速兑现服务机制,所有涉企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在市政务服务网和 "e 冰城 "APP 等政府门户平台统一发布,不断扩大 " 免申即享 " 范围。

31. 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歇业期间视情况需要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2. 实行 " 包容期 " 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时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编辑 于赛楠

值班主编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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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中小微企业 公积金缴存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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