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05-19
丈母娘想借名买房让女儿女婿“假离婚”,结果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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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晓晓 记者 王晓宇)为了享受购房优惠,让女儿女婿 " 假离婚 ",丈母娘借前女婿名字买房。没想到女儿女婿真的离了,丈母娘想要回房子不得不走上法庭。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该起借名买房案件,也给想借名买房的人敲响了警钟。

丈母娘想买房,让女儿女婿 " 假离婚 "

小雪和小建本是恩爱夫妻,两人有一个可爱的宝宝。一天,小雪的母亲提出要在连云港市区海州购买一套学区房供外孙上学。小雪母亲咨询了开发商,只有名下无房的人购房才能享受首付 30% 的优惠,否则要支付 60% 的首付款。

但家中除了小建,其他人名下均有房屋。为了享受首付优惠,家人商量后想出让小雪和小建 " 假离婚 " 真买房的下策。于是小雪和小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小雪小建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新房中,直至 2014 年 6 月小建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

2014 年 4 月,小雪母亲执笔书写证明书一份,称只是借用小建名字买房,房款由小雪母亲支付,房屋归小雪母亲所有,小建对该证明书内容认可并签字确认。

女儿女婿真离婚,想要房子成难题

自从小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小雪和小建真的离婚了,但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小建名下,房贷也是通过小建的银行卡偿还,小雪的母亲坐不住了,起诉到法院,要求把房屋过户到她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小建在 2013 年和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小雪母亲一年之后才书写了证明书,时间上不合理,而且小建只是概括的认可证明书的内容,也不合常理,所以双方并没有借名买房的合意。

另一方面,小雪母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近 30 万元都是其支付,而且小雪母亲也没有证明 2013 年、2014 年的贷款实际是其偿还。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小雪母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依据经济情况等,助购房人要回房子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小建因犯盗窃罪被多次获刑,其本人也认可因限制人身自由被妻子小雪发现,为挽回小雪才出具了 2014 年 4 月的证明书。从证明书内容上看,小建认可借名买房事实,也认可首付款及每月的贷款均是小雪母亲支付,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证明书的效力不能轻易否定,而且证明书是因小建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发现为安抚小雪母女而形成,所以即使晚于购房合同一年也能合理解释。

从小建购买房屋前后的经济状况看,小建在购买涉案房屋前后及偿还贷款期间,多次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期间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以支付房款,因此,其不具备购房的经济能力。

从房款的支付情况看,虽然两人均称首付款是现金支付,但小雪母亲经营家庭旅馆,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并拿出票据及银行流水来证明。而且在偿还贷款期间,小雪母亲有向小建银行卡打钱证据,相反,小建于 2014 年 6 月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又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根本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由此认定贷款为由小雪母亲偿还。

综合以上因素,二审法院认为,小雪母亲与小建已经达成借用小建名字购买房屋的合意,且房屋的房款也是小雪母亲支付,双方已经构成了借名买房,在未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等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协议,小雪母亲主张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应当支持。

法官提醒:如果确实需要采用借名买房的形式购买房屋,借名人与出名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确定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权利人。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好出资的转账记录,出卖方出具的购房发票、收条及单据等相关证据,如日后产生争议,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可凭上述证据维护自身权利。(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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