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阳县法院办结一起小学生被铅球砸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系某小学学生,2021 年 3 月在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训练期间被正在进行投掷铅球训练的同学胡某砸中头部,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监护人因与学校及投掷铅球学生监护人难以就责任认定及赔偿达成协议诉至法院。
速裁团队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了解案情并走访事故现场得知,事发当天,原告王某、被告胡某及另外一名学生根据指导教师安排,依次在学校操场沙坑处进行铅球投掷练习,指导老师在进行完示范后随即离开铅球训练场地,被告胡某按照投掷铅球动作要领,在原告王某离开沙坑位置后进行了铅球投掷,但铅球落地前,原告王某又返回沙坑导致被铅球砸中。鉴于上述事实,为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一面的校外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只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这些职责,使得未成年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就要承担责任。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文明合理运动,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不伤及他人。积极做好原告及家属的慰问安抚工作,一面对进行详细释法明理,认定某小学在原告王某的铅球投掷训练中未尽到管理、教育、保护职责,王某与某小学之间的侵权关系成立;原告王某在训练时擅自活动,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认定被告某小学承担 90% 的责任,原告王某承担 10% 的责任,被告胡某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责任。作出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或由其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只要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这些职责,使得未成年学生在学习、生活期间收到人身损害的,就要承担责任。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文明合理运动,避免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不伤及他人。
【通讯员 孟凡学 吕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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