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哈尔滨 2022-06-01
未注册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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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丹

我省从严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在本地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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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等

《通知》提出,我省明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要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人员,须是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严守职业道德,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假冒股东申请设立评估机构;不能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等行为。

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职或兼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已兼职的须立即退出,严禁出现 " 挂证 " 行为。

评估报告至少有 2 名专职估价师签字

《通知》要求,规范评估报告管理。房地产估价报告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经至少 2 名专职从事本项评估业务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建立完整的书面档案。档案应有估价报告、技术报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出具日期及估价人员签字等材料。估价报告应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规范,且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加强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年。房地产估价机构注销、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编辑 于赛楠

值班主编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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