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 2022-06-01
转让无办学资质“托儿所”,法院: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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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高慧 记者 严君臣)签订合同前,对方信誓旦旦称幼托机构的资质没有问题,后来却发现该公司并没有办学资质。这 14 万元的转让款,还能要回来吗?6 月 1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启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据介绍,该公司设立于 2018 年,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实为幼托机构,提供幼儿托管服务。2021 年 4 月,姜某与刘某洽谈公司转让事宜,姜某微信告知刘某消防都已经验收通过,经营手续没问题:" 办学资质是文化传媒公司,和蒙特梭利一样,你放心吧,如果有问题,早就不开了,我们在公安都有备案的。"

当月,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刘某向姜某支付 14 万元,并接管了该公司。2021 年 7 月,刘某发现该公司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不具备消防、食品安全等证书,认为姜某隐瞒真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姜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书》,并要求姜某返还转让款 14 万元。

那么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刘某与姜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书》能否因欺诈而被撤销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刘某与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以看出,在案涉《转让合同书》签订前,刘某已就相关问题多次与姜某进行沟通,姜某都告知刘某资质没问题。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幼托服务等业务,不具备从事幼托业务的资质,消防部门也未能查询到该公司的消防备案信息。姜某的行为属于告知虚假情况及隐瞒真实情况。姜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明知公司情况却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应非善意。此外,刘某受让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继续从事幼托业务,姜某告知虚假情况,导致刘某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才与姜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书》。

综上,启东法院认为,姜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刘某与姜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书》,姜某返还刘某 14 万元转让款。

(编辑 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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