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贵阳 2022-06-02
贵州高院出台《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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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 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关情况。

据介绍,《指引》的出台旨在运用法治方式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切实做到当事人权益平等保护,推动经济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指引》分八个部分共 41 条,围绕一般规定、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确定财产价值的方法、不计算财产价值的情形、根据不同财产分类处理、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序、立审执衔接八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细化完善有关操作规程,从强化监督管理、践行善意文明理念的角度,促进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防范超标的保全和执行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贵州高院出台的《指引》合理选择查封财产,对超标的查扣冻进行界定,明确常见查封财产价值估算方法等。《指引》强调,要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坚持效率原则和最小成本原则,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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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出台的《指引》有些什么亮点?

一是合理选择查封财产。《指引》强调要深入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坚持效率原则和最小成本原则,合理选择查封财产。

二是对超标的查扣冻进行界定。《指引》明确,人民法院在保全案件中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原则上应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时的实际价值为准,一般无需考虑财产处置时是否降价问题。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为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对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超标的额的认定,应当综合财产性质、财产价值、执行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利息增加等因素进行衡量。

三是明确常见查封财产价值估算方法。《指引》明确,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及其可用于清偿本案债权的金额进行大致估算,并列举了常见财产价值的估算方法,作为实践中判断是否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提供参照依据。

四是确保查封措施具有可操作性。《指引》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方式。比如,对于银行存款,应当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金额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冻结多个银行账户的,以实际冻结金额累计计算冻结金额,冻结金额达到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及时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后,被执行人申请分割查封的,在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后,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后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以杜绝超标的查封问题的发生。

五是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置换。《指引》明确,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置换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人保全人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置换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理由的合理性以及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充分性、可执行性、可变现性等,并依法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同时对用案外人财产进行置换进行了严格规定。

六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序。《指引》明确了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和被保全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注重加强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重申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具体财产类型。要求执行法院发现明显超标的查封的,要及时依职权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七是强化立审执行程序的衔接配合。《指引》明确,立案、审判部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各部门收到当事人关于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的反映材料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部门。

编辑 王欣 / 编审 李枫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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