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泰安 2022-06-07
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暂缓缴存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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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6 月 7 日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根据该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暂缓缴存;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益将受到保障;调整了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标准,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度由 14400 元上调至 18000 元,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提取,但每年不得超过 30000 元。

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暂缓缴存

根据政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缓缴到期后 3 个月内,应及时足额补缴缓缴的公积金。经批准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临时性降低缴存比例到期后 , 恢复原缴存比例。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超出缓缴到期后 3 个月,仍未足额补缴缓缴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保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权益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疫情期间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标准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支付房租需要,调整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

无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度由 14400 元上调至 18000 元;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提取,但每年不得超过 30000 元。

【泰安日报社 ·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穆帅 编辑 程蓉 审核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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