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从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获悉,《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 公开征求意见稿 ) 》(下称《征求意见稿》)于 6 月 9 日至 18 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积分制入户的申请条件、指标体系和排名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在新指标体系下,积分制入户的申请条件分值由总积分 100 分调整至 150 分。
入户申请条件分值修改为 150 分
据介绍,《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后,来穗人员积分制指标体系及分值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变化。原入户申请条件的 " 总积分满 100 分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 在当前的积分指标体系下分值偏低,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计算。
为此,广州市来穗局牵头统计了原指标体系下积分为 "90 — 110" 区间的申请人当前得分情况,并对往年积分制入户部分人员情况进行数据比对,测算新指标体系下入户申请条件分值设置在 157 分左右较为合理。为进一步扩大积分制入户受益范围,在此基础上适当降低门槛,设置积分制入户的申请条件分值为总积分 150 分。
采用部分指标用于积分制入户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附件的指标体系表名称修改为 "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并依照相关规定,从 "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 中采用部分指标用于积分制入户,不再直接使用全部指标。
据悉,这一调整主要由于四个原因:一是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 — 2035 年)中明确要求广州精简落户积分项目,政策指向明确。二是经与国内北京、上海、深圳等超大城市类似政策对比,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项相对较多。三是积分制入户与积分制入学、住房保障政策定位不同,国内各大城市均没有采用同一指标的情况,有必要对各项政策进行区分。四是根据线上问卷调研情况,超过半数来穗人员建议简化现有的积分项目。
采用部分指标用于积分制入户的做法既落实了国家、省相关规定,又回应了来穗人员 " 精简积分项目 " 的现实需求,同时简化涉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分数的指标,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入户申请人只按基础指标总分值排名
《征求意见稿》明确,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将按基础指标总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这意味着只有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和年龄三项指标所得分值进入排名序列。
据介绍,本次调整主要目的是落实近期国家、省新型城镇化规划中 " 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 的要求,明确积分制入户的政策定位,让更多在广州长期稳定居住、长期稳定就业的群体从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广州市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向 40 岁以下年轻群体适当倾斜。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备注 |
基础指标 | 1 | 合法稳定住所 | 1. 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每满 1 年计 8 分; 2. 在广州市累计居住年限: (1)合法产权住所(20 分); (2)合法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每满 1 年计 5 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 3. 申请人居住地由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每满 1 年计 2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 既有合法产权住房、又有合法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项计分。 |
2 | 合法稳定就业 | 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含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 1 年计 2 分。在广州市就业(创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满 1 年计 2 分。 | 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外来工医保年限纳入医保累计缴费时间。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异地转入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年限。 | |
3 | 年龄 | 1. 18 — 40 周岁(含 40 周岁)(30 分); 2. 40 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 2 分。 | 动态调整,最低为 0 分。 | |
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
加分指标 | 1 | 文化程度 | 1. 本科及以上学历(30 分); 2. 专科(含高职)(20 分); 3. 高中(含中职)(10 分)。 |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
2 | 创新能力 | 1. 近 5 年获得授权的有效专利且授权时的地址为广州市辖区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计分: 属发明专利的,每项专利按 20/(人数)计算。最高不超过 40 分; 2. 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创新和研发的申请人,工作每满 1 年计 2 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 | 专利授权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生变更的,不予积分;专利地址变更到非广州市辖区内的,不予积分。对同时满足 1 和 2 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3 | 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服务行业 | 1. 职业工种或职业资格符合当年广州市积分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10 分); 2. 现正从事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人员(10 分)。工作每满 1 年再加 5 分,最高再加分不超过 20 分。 | ||
4 | 社会服务和公益 | 1. 近 5 年内,参加献血(每次计 2 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 10 分; 2. 近 5 年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 50 小时计 2 分)。1 年内计分不超过 2 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 10 分。 | ||
5 | 纳税情况 | 1. 对普通劳动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近 3 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1 万— 3 万元(含 1 万元,不含 3 万元)(4 分);3 万— 6 万元(含 3 万元,不含 6 万元)(8 分);6 万元以上(含 6 万元)(12 分)。 (2)近 3 个纳税年度连续每 1 年均在广州市申报缴纳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4 分)。 (3)近 1 个纳税年度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含清缴税款)(2 分)。 2. 所投资创办的企业,近 3 个纳税年度累计在广州市纳税: (1)5 万— 10 万元(含 5 万元,不含 10 万元)(4 分); (2)10 万— 20 万元(含 10 万元,不含 20 万元)(8 分); (3)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2 分)。 | 1. 一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对同时满足 1 和 2 两项条件的,可以累计计分。
| |
6 | 表彰奖项 | 1. 个人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30 分); 2. 个人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20 分); 3. 个人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10 分); 4. 个人获得广州市直机关或各区委、区政府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5 分); 5.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30 分); 6. 个人获得一等功(首次 20 分,累加每次 5 分);获得二等功(首次 10 分,累加每次 2 分);获得三等功(首次 5 分,累加每次 1 分)。 | 1. 只计个人在广州市工作期间获得的奖项。 2. 同一奖项只取最高分,不同奖项可累计计分。 3. 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情况(指标内容 5 — 6)不受上述限制。
| |
减分指标 | 1 | 信用情况 | 信用不良记录,每宗减 10 分。 | 适用于在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司法信息、被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个体工商户户主。 |
2 | 违法违规 情况 | 1. 近 5 年内,有偷漏税行为,每次减 10 分; 2. 近 5 年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每次减 10 分。 |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 来穗宣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