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14 日下午,黄平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宣判黄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付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最后经法院判决被告人付某某因在生产加工米粉过程中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被判决处以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226320 元,同时责令付某某在一家贵州省州级以上 ( 含州级 ) 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被告付某某是米粉加工店的经营者,2020 年 5 月至 9 月期间,付某某为了延长米粉的保存时间,向他人购买硼砂一袋(重 25kg)、焦亚硫酸钠三袋(每袋 25kg,共计 75kg),其明知硼砂是有毒有害物质,仍将硼砂和焦亚硫酸钠添加于米浆中用于生产米粉,并以每斤 1.2 元的价格售出获利。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付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黄平县人民检察院诉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遂即作出以上判决。
这也是黄平县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扩大宣传效果,达到 " 审理一件、教育一片 " 的目的,黄平县人民法院邀请了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餐饮业经营者、副食品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代表旁听庭审,还邀请了该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在展示维权成效的同时,为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凝聚合力。
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既及时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以庭审观摩的形式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普法力度。
下一步,黄平法院将继续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同时,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加大普法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捍卫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 " 舌尖上的安全 ",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讯员 潘刚
编辑 周欢 / 统筹 潘欢欢 / 签发 吴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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