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下司镇新同村村民罗某某猎杀 4 只野生保护动物,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6 月 14 日,由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荔波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
2022 年 3 月 16 日,独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独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独山县人民检察院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向荔波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 年 6 月 14 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 1993 年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跟他人购买一支火药枪,一直私存于家中。2021 年 10 月,罗某某多次使用该火药枪在独山县下司镇新同村猎杀 2 只果子狸、1 只豹猫和 1 只雉鸡等野生保护动物。罗某某将其猎杀的 " 野味 " 存于自家冰箱中待春节时食用,同年 12 月,被独山县公安局查获。
经鉴定:果子狸、雉鸡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豹猫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罗某某猎杀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法判令罗某某赔偿猎杀野生动物的损失值 9000 元。
在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当庭宣判后,罗某某表示忏悔 , 并认罪服判,其愿意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现身说法,教育和警醒身边的群众,要以此为诫,自觉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从自我做起,自觉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生态平衡。
通讯员 黎鳌钦
编辑 周欢 / 统筹 张仁东 / 签发 蒲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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